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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10月18日上午7時許,一名43歲勞工從事撿拾角材作業因堆高機倒車衝撞倒地致死。堆高機倒車之際,罹災者正推手推車到達肇災地點,由於堆高機倒車警報聲響不動作,且未設後照燈,致使正推手推車之勞工未警覺接近中之堆高機,致撞擊倒地罹災。-評估與人員走道及通道的交會點、轉彎區及其他的視線盲點,設置凸面鏡以改善行人及堆高機駕駛視野角度。-當堆高機翻覆時,不要跳出車外,緊握車內並向車身翻覆的反方向傾斜。-雇主對於動力堆高機,應有安全防護設備,其設置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辦理。製造業、運輸倉儲通信業、營造業為發生堆高機職災事故最多的三種行業;而堆高機之災害,依序集中於人員被堆高機撞擊、人員自堆高機上墜落或滾落、堆高機所造成之物件倒崩塌、堆高機翻覆及人員遭受堆高機夾壓(被捲、被夾)五種災害類型。-由可辨識危害勞工安全狀態的人員定期實施作業環境檢查,危害包括通道障礙物、視線盲點、通道交叉口,及行駛之堆高機是否可能會碰撞行人等。檢查人員應有權力執行立即改善措施。堆高機行駛時,因倒車或迴轉速度過快,或因上下坡、地面不平、地面濕滑或鬆軟,貨叉升舉過高或搬運物過重,重心不穩,造成堆高機翻覆而壓傷操作人員。-製作並執行完善的堆高機安全計畫,包括勞工教育訓練、操作合格證取得、計畫重新檢核修訂之時程等。堆高機操作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計畫對預防傷害事故非常重要,其內容應包括所有可能影響堆高機穩定度之因素,如堆高機之荷重量、對稱平衡性、堆高機行進速度、堆高機操作及行進路面,胎壓以及操作人員之行為安全等。-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民國95年6月21日下午2時許,一名53歲勞工從事載運稻米裝運作業時從堆高機貨叉上墜落致死。罹災者坐在堆高機之一支貨叉上,手扶堆高機桅桿,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帶,當將貨叉上升之距地面約5公尺之高度後,駕駛欲將堆高機前進至定位點之際,罹災者即從高機貨叉上墜落致災。5.楊忠政,2006;堆高機職災分析與防災對策;工業安全科技,26-30。-維持堆高機行駛及操作之清楚視線,並保持注意力及注視行進路線狀況。-盡一切努力警示堆高機作業區域附近的勞工。例如使用警報器、倒車警報器、閃光燈等,警示附近的勞工及其他的堆高機。閃光燈警示裝置在噪音很大的作業區域非常重要。4.Swartz, G., 1998 “Forklifts tipover: a detailed analysis”, Professional safety, January, 20-24.-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主因為高處作業時未設置工作台,亦未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卻使用堆高機之貨叉、棧板或其他物體將勞工托高,使其從事高處作業,因重心不穩而墜落於地面。民國94年12月4日下午1時許,一名34歲勞工駕駛堆高機從事礦泉水卸貨作業遭翻覆之堆高機壓死。罹災者使用道板以倒退方式駕駛堆高機,將堆高機開進拖車內,堆高機於道板上行進時,堆高機因車輪偏離而滑出道板,致堆高機翻覆,罹災者被翻覆之堆高機壓住致死。1.Larson and Rechnitzer, 1994,"Forklift trucks—analysis of severe and fatal occupational injuries, critical incidents and priorities for prevention, ;Safety Science, 17, 275-289.包括物料搬運方法不適當、貨物堆積過高重心不穩、行駛時將桅桿傾斜、協助搬運人員站在搬運物旁用手穩定搬運物等,致搬運物倒塌壓到旁邊協助搬運人員或附近作業人員;另有部分災害係因堆高機撞擊工作場所中附近堆積之物料,致物料倒塌掉落,傷及附近作業人員。民國94年9月27日上午11時許,一名18歲勞工從事堆高機操作因撞擊貨架頂連桿發生堆高機翻覆被壓致死。罹災者操作堆高機從事貨物上架作業,當將貨物放置在7公尺高的貨架上,堆高機退出貨架時,未將貨叉降至地面便移動堆高機,造成堆高機因桅桿撞擊貨架上方之頂連桿而傾斜,罹災者見狀驚慌緊急逃離堆高機駕駛座往倉庫門口的方向逃生,而堆高機無法立刻停止仍朝向倉庫門口減速移動,當堆高機桅桿通過頂連桿後,因堆高機的重心在駕駛座這一側,堆高機便倒向倉庫門口方向,罹災者閃避不及而撞擊死亡。2.U.S.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2001 “NIOSH alert: preventing injuries and deaths of workers who operate or work near forklift”, NIOSH publication number 2001-109.民國93年7月1日上午2時許,一名38歲勞工被堆高機向後滑動撞挾於堆高機與板車間罹災死亡。堆高機暫停在有坡度之路面上,堆高機駕駛離開駕駛位置時,未將貨叉放置於地面,並將引擎熄火、確實使車子制動,由車重產生沿坡度路面之水平分力,在手煞車因煞車卡鉗間隙過大致煞車功能失效下,使車輪往後慢慢滾動及因慣性作用,堆高機倒退撞擊到於堆高機後方之曳引車前之罹災者夾擊致死。民國93年10月8日上午8時許,一名60歲勞工往下坡方向行走於地下停車場車道時,被倒車之貨物撞及頭部致死。罹災者往坡度約七度之地下停車場車道下坡方向行走時,一輛堆高機正載運一綑長約六公尺、重達約一點四噸之鍍鋅鋼管亦以倒車方式往下坡方向行駛,由於堆高機未設置適當之警報裝置,且出入車道未設置號誌、標示或交通引導人員,駕駛未能注意行人,致堆高機撞擊罹災者致災死亡。-雇主就業場所作業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雇主對堆高機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頂蓬及桅桿應每月定期實施檢查一次。3.Collins, J. W., Landen, D. D., Kisner, S. M., Johnston, J. J., Chin, S. F., and Kennedy, R. D., 1999 “Fatal occupational injuries associated with forklifts, United States, 1980-1994”, American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 vol 36, 504-512.民國93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一名50歲勞工從事成品糖搬運調度作業因堆高機倒車發生被撞致死。堆高機操作人員於成品糖倉庫搬運成品糖時,由於視線受到建物之阻礙,無法看見位於休息區之罹災者,且堆高機行進路徑與罹災者出入休息區動線交叉,在堆高機倒車出庫行駛速率過高下,雖然堆高機倒車警報裝置功能正常,但罹災者在休息區專注指揮其他人員作業下,無法察覺背面倒車接近之堆高機而撞擊致災死亡。電話:02-26607600轉229傳真:02-26607732包括因貨物堆積過高視野不良,行駛、倒車或迴轉速度過快,倒車或行駛時未使用警示裝置、方向燈、前照燈、後照燈或其他訊號,行走或騎車勞工未注意堆高機之動向,工作環境如轉彎處、出入口、照明不足、噪音、下雨等因素,造成勞工被堆高機撞擊。民國94年5月26日上午8時許,一名57歲勞工於貨櫃場內遭背後駛來的貨櫃堆高機輾壓傷致死。當時堆高機由西向東行駛,駕駛發現堆高機右側有人正進行領櫃作業,逐向其比手勢要求其往北走,恰好當時罹災者在左側由鐵皮屋往辦公室方向走,而駕駛注意力都擺在右側領櫃人身上,沒有注意到左側之死者,且工作場所相當吵嚷,堆高機雖有警示信號,但未能發揮功用,而罹災者走動之動線又與堆高機行使之路徑交叉,造成堆高機撞擊該名勞工致死。-盡可能將工作站、控制盤、設備設置在遠離堆高機通道;不可將箱子、齒棒、雜物及其他物料置放在轉角、通道交叉口及其他可能妨礙堆高機駕駛或工作人員視線等地方。-雇主對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18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告知勞工當堆高機翻覆時跳出駕駛艙,可能會被堆高機桅桿、頂蓬、後扶架、護欄及機身等壓垮;翻覆時,勞工仍應保持在駕駛艙內,並往車身翻覆的反方向傾斜。民國91年6月19日下午2時許,一名51歲勞工行走下坡路面時,被堆高機撞擊致死。罹災者行走下坡路面時,一輛載滿鐵片之堆高機正行駛上坡,因在上坡途中,鐵片掉落於坡道兩旁,故駕駛在堆高機尚未完全停在平地上,未拉手煞車情況下,即下堆高機撿拾鐵片;致使堆高機往下滑動,撞擊背對著堆高機,未警覺堆高機下滑之罹災者,未及閃躲而致災。-在上下班、交班及休息時間、打卡區、員工休息區、茶水間、主要出路口等,應嚴格限制規範堆高機的使用及通過。包括維修或保養時,被夾壓於堆高機之貨叉、桅桿或輪胎間;另外有部分災害是因操作勞工要調整堆高機貨叉上之搬運物,未先將堆高機熄火或下車到堆高機前方調整,卻直接站在駕駛台前儀表板旁之車架處調整,當回駕駛座時,不慎誤觸桅桿操作桿,致桅桿後傾,造成頭部或胸部被夾於桅桿與頂棚間。堆高機機動性強,活動範圍大,又可配合棧板使用,且有裝卸、堆高和轉送物料之能力,故廣泛適用於各行業及區域,是業界常用之搬運機械。由於使用頻率高,因堆高機本身構造及維修保養問題、人員操作不當及工作環境等因素,如高速行駛、倒車或迴轉、超過負荷、視野不良、路面傾斜、托高載人等原因,時常發生翻覆被壓、堆高機撞人、搬運物倒塌、從堆高機托高之上方墜落等工安事故,造成人員之傷亡。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10名勞工因堆高機而死亡(如圖1),顯見堆高機危險性極高,如果在工作場所中,人、堆高機及作業環境等未能完善作好安全防護,便可能會導致工安意外,需特別注意防範。-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如護欄、護索、配有安全母索之全身式安全帶等),不在此限。民國95年10月18日下午5時左右,一名58歲勞工於地面整理帆布時遭堆高機撞擊死亡。該輛堆高機由距離倉庫門口1.55公尺的轉角處轉彎駛向罹災者,當時天色昏暗,堆高機未開燈,且堆高機貨叉離地高度約40公分並承載鐵桶,在罹災者蹲在地面工作時,因堆高機承載貨物造成駕駛視線死角而撞擊該名勞工致死。-嚴格要求安全駕駛,包括速限限制、通道交叉口減速及按鳴喇叭等。民國92年11月28日下午9時許,一名54歲勞工被行駛中堆高機所載運貨物撞擊倒地死亡。罹災者穿越車道時,未注意車道上有無車輛駛近,因而閃避不及撞上行進中的載貨堆高機,又因堆高機所載貨物高度較高,離地面約一六五公分高,行駛時視線不良,看不到近距離之罹災者正穿越通道而直接撞上致災。-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